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4號

原告 劉訓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玉鈴李憲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9,6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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