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4號
原告 劉訓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玉鈴 、 李憲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9,6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朱烈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4號
原告 劉訓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玉鈴 、 李憲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9,6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