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4號
原告 李秋金
被告 蔡常男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嘉交簡字第6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
法官鄭諺霓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孟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4號
原告 李秋金
被告 蔡常男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嘉交簡字第6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
法官鄭諺霓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