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暐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暐智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暐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於105年5月24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件編號4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件編號1至3、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執行刑,有刑事聲請狀1份附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