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84號原告 陳怡廷 被告 江欣文
何琳琳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以106年度補字第36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萬4,464元,已於同年月22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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