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1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木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貴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承租契約書、解除契約協議或催告還款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以資釋明請求權依據。
二、請提出債務人鄭貴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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