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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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50號原告 饒玉蘭 被告 黃峻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61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不足之89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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