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八○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送達法定代理人 曾宏昌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依法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尚應補繳裁判費六百七十五萬五千七百九十九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十日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卷附之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絮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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