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八○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和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康和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億柒仟伍佰伍拾捌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佰貳拾伍萬壹仟玖佰肆拾捌元,折合新台幣陸佰柒拾伍萬伍仟捌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柒拾伍萬伍仟柒佰玖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絮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