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902號抗告人甲○○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抗告人與聲請人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5月22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或審判長應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95年6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民國95年6月29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書記官陳清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