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唐力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且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洪浩容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2.聲請人應說明於前置協商不成立後,是否曾向各債權人進行個別協商?如有,則自何時開始清償?還款條件(月付金額、利率、期間)為何?並提出個別協商之協議書、每月繳款證明。如無,仍應表明,並說明有何不能與各債權人為個別協商之事由。
3.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載明為購屋而向中國信託銀行貸款,惟其債權人清冊卻載明未有擔保或優先權。聲請人應就該房屋貸款是否確係無擔保或優先權債務詳實說明。
4.聲請人應說明其原係從事何公職,並陳報原任職服務機關之全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說明其係自何時起申請退休,並提出退休證明等相關資料證明之。
5.聲請人應說明自退休後,每月領取之退休俸(含慰問金等)數額為何,並提出其自退休後迄今所有往來之金融機構存摺存簿。
6.聲請人稱曾向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協商,而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聲請人須一次清償債務。聲請人除應說明其提出債務協商之協商條件(月付金額、利率、期間)為何外,並應提出曾向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洽談債務協商之證明文件。
7.聲請人於聲請狀中載明每月尚負擔17,339元房貸。聲請人應提出名下所有供擔保之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房屋貸款契約、每月繳款證明或繳息單。
8.聲請人有無投保(包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如有,應提出保險契約、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
9.聲請人家庭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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