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楊麗雪 )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調字第32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6月22日上午9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
一調解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郭育秀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楊麗雪)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不含強制險
)。給付方法:扣除業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六月二日給
付之伍萬元,餘款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當場給付完畢,
,並經聲請人點收無誤,不另給據。(簽名)乙○○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