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47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209,7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