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芸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芸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張芸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2之罪,前經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故本件總刑期不得逾1年3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05.09│100.06.18│100.09.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970號│毒偵字第2981號│毒偵字第375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沙簡字第│100年度沙簡字第│101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513號│576號│43號││├────┼────────┼────────┼────────┤││判決│100.10.11│100.11.08│101.01.31│││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沙簡字第│100年度沙簡字第│101年度中簡字第││判決││513號│576號│43號││├────┼────────┼────────┼────────┤││判決│100.11.07│100.12.12│101.02.2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516號│執字第206號│執字第26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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