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15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心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9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潘心心於民國100年3月23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江振源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