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九三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江國華法官莊明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