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716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李福興
被告 蔡成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538元,及自民國(下同)94年11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係被告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之現金卡欠款債務,嗣大眾銀行為原告合併,由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 李立青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之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