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小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小字第4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守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泉銘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應按對造
人數檢附繕本),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
不補正及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理由之
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
款、第44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
序事件之上訴,亦有準用,為同法第436條之32所明定。又
依同法第436條之25第1款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由上訴狀所
載之上訴理由,無從察知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此,本件上訴之程式仍有欠缺,應予補正。其次,本件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9,58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倘逾期
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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