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14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謝智翔
被 告 陳憲彰
被 告 陳○○ (姓名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①「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下稱
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5款訂有明文。②「書狀及其附屬文
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第119條第1項)。③「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第121條第1項)
。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06月06日命原告在收受裁定之翌日10日內
補正:㈠坐落臺東縣○○○鄉○○段○○○○○○○號、②00-00
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其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所有權部須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②
異動索引(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㈡系爭土地以:
於107年11月15日贈與為登記原因,於107年11月26日移轉所
有權登記之「申請」資料影本。㈢系爭土地之現所有權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㈣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
及人數,補正完整之起訴狀、及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過院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第19頁:該裁定
)。而上開裁定業於108年06月13日送達原告(第21頁送達
證書回證)。
三、至於原告陳報:有關上開第二點㈡之「申請」資料影本部分
,因個資法之規定,而無法提供乙節,惟原告並未提出:已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而經地政機關駁回或無法給付上開資料
之證明。況除上開㈡外,有關上開第二點之㈠、㈢、㈣者,
均非屬原告所無法補正之事項,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
項,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表1紙(第23頁)在卷可稽。據上
,原告之訴顯不合程式,而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