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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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余艷玉
送達代收人 林長振 律師
相 對 人 余銀鳳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東原簡字第53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
等民事訴訟,而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係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許法律扶
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
63條前段)。」。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108年度東原簡字第53號
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臺東分會准予扶助在案,有該基金所出具本案訴訟「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辦理原住民法律扶
助專用委任狀」(第13頁:該委任狀影本)在卷可稽,復查
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職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