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2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七四五號),被告於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六四五號案件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因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乙○○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扣案商品品名及數量」欄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叁仟壹佰叁拾伍雙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乙○○係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前之某日,在臺北市五分埔某處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哥」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四、五十萬元之價格一次購入仿冒商標商品一批,且該男子係將該批仿冒商標商品分三、四次送達予乙○○,乙○○購入仿冒「NIKEJORDAN」鞋子價格為每雙三百五十元至四百元不等、仿冒「NIKE」鞋子價格為每雙三百元、仿冒「EVISU」鞋子價格為每雙九百元、仿冒「ADIDAS」、「PUMA」、「LEVI'S」鞋子價格均為每雙二百元、仿冒「converse」鞋子(其上之商標為「ALLSTAR」)為每雙二百元至四百元不等,繼再以仿冒「NIKEJORDAN」鞋子每雙五百五十元至六百元不等之價格、仿冒「NIKE」鞋子每雙五百五十元、仿冒「EVISU」鞋子每雙一千八百元、仿冒「ADIDAS」、「PUMA」鞋子均為每雙三百五十元、仿冒「LEVI'S」鞋子每雙五百元、仿冒「converse」鞋子為每雙五百五十元至七百八十元不等之價格售出,乙○○係以其所有之臺北永吉郵局帳戶接受不特定客戶之匯款後,再以郵局郵寄之方式寄送不特定客戶購買之仿冒商標商品,乙○○共賣出仿冒鞋子二十餘雙,員警係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十二時三十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九十六年度聲搜字第一二一九號搜索票前往乙○○臺北市○○區○○○路○○巷○○號三樓租屋處實施搜索查獲,再原起訴書所載之附表內容應更正為如本判決所附之附表內容,應予補充更正;證據應補載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審判筆錄)、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鑑價報告表、產品鑑定書、商品估價報告書、鑑價報告書、侵權市值意見書及扣案如附表「扣案商品品名及數量」欄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三千一百三十五雙,且證據清單編號五「鍵定報告」應更正為「鑑定報告表」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所販賣之物品,係屬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核其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在網路上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實行該罪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持續複次實行之該特定構成要件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具有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概念。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因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被告同時販賣二種以上之仿冒商標商品,係以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侵害數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並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正常收益,係為補貼家用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時間約月餘、數量約二十雙、價格,其行為對被害人所生危害程度、扣得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多達三千一百三十五雙,及其並無前案紀錄,素行尚佳,係屬初犯暨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如附表「扣案商品品名及數量」欄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三千一百三十五雙,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至扣案之主機二台,既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依法顯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商標法第八十一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6年度偵字第23745號被告乙○○女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ALLSTAR」、「NIKE」、「PUMA」、「ADIDAS」、「EVISU」及「LEVI'S」等如附表所示鞋子上之商標、圖樣,業經各商標專用權人取得商標註冊登記(商標專用權人、專用期間、商標圖樣等均如附表所示),現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各該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前述侵害商標權人商標之商品。詎仍基於販賣前開仿冒品之犯意,自於96年6月某日,先向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每雙新台幣(下同)200元至500元不等之低價,販入數目不詳未經授權使用上開商標之鞋子後,自民國96年6月13日起,分別在位於臺北市○○區○○路○○○巷○弄○號及臺北市○○區○○○路○○巷○○號3樓之租屋處,利用該處電腦網路設備,使用自己申請之「s00000000」之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拍賣訊息,以每雙鞋子580至780元不等之價格,向不特定人散播販賣上開仿冒商標鞋子之訊息。後見有利可圖,復於不詳時間,基於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向該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販入3千餘雙上開仿冒之鞋子,接續於網路上販賣並陳列之。嗣於96年8月1日20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在被告位於臺北市○○○街之租屋處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總計3,135雙仿冒鞋子。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被告自五分埔路邊攤大哥│││中之自白│處販入3千餘雙鞋子預上││││網拍賣並於網路上刊登販││││賣仿冒鞋子之事實│├──┼───────────┼───────────┤│2│鑑定人甲○○、 林珊妮 、│被告於販賣及被查扣之鞋│││ 鐘明恭 於警詢中之指述│子為仿冒品之事實│││││├──┼───────────┼───────────┤│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告訴人之商標已取得註冊│││料檢索及中華民國商標註│並尚在專用期間內之事實│││冊證││├──┼───────────┼───────────┤│4│鍵定報告數份、真品市價│被告販賣之商品係仿冒品│││參考表及鑑定人委任狀、│之事實│││公務電話紀錄表││├──┼───────────┼───────────┤│5│yahoo奇摩拍賣網站網路│被告以其申請之「│││已賣出之拍賣資料及被告│s00000000」帳號,在雅│││之郵局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奇摩網路刊登拍賣仿冒「││││LEVIS」等商標鞋子,以││││雙500元至700元不等之價││││格起標,公不特定人上網││││標購並已販出之事實。│├──┼───────────┼───────────┤││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於被告所租賃之台北市中││6│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搜索扣│坡北路15巷15號3樓搜索│││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得上開仿冒鞋子且數量│││、現場相片及保護智慧財│龐大之事實。│││產權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
二、核被告乙○○所為,均涉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及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罪嫌。扣案之3135雙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同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27日
檢察官慶啟人
盧慧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玄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商品品名│商標│商標名稱│註冊號數│專用│專用│││及數量│專用│及│││││││權人│圖樣││期限│範圍│├──┼──────┼────┼──────┼────┼───┼────┤│1│NIKEJORDAN│(百慕達│nike及圖樣│64850號│至102│靴鞋、運│││鞋子31雙│) 耐克國 ││、│年7月│動鞋等│││NIKE鞋子1110│際股份有││584894號│31日止││││雙│限公司││(起訴書│、│││││││漏載,應│至102│││││││予補充)│年7月│││││││、│31日止│││││││419406號│、│││││││(起訴書│至101│││││││誤載為61│年12月│││││││201號,│31日止│││││││應予更正││││││││)│││├──┼──────┼────┼──────┼────┼───┼────┤│2│EVISU│冠運(香│EVISU及圖│0000000│至101│衣服、靴│││鞋子12雙│港)有限││號、│年9月│鞋等││││公司││0000000│15日止│││││││號│、││││││││至101││││││││年8月││││││││31日止││├──┼──────┼────┼──────┼────┼───┼────┤│3│adidas│(德國)│adidas及圖│177410號│至101│靴鞋、運│││鞋子15雙│ 亞得脫士 ││(起訴書│年10月│動鞋等││││公司(即││誤載為54│31日止│││││ 阿迪達斯 ││342號,││││││公司)││應予更正││││││││)│││├──┼──────┼────┼──────┼────┼───┼────┤│4│puma│(德國)│puma及圖│770640號│至106│靴鞋、運│││鞋子572雙│彪馬運動││(起訴書│年1月│動鞋等││││ 魯道夫達 ││誤載為87│31日止│││││ 士拉 股份││446號,│、│││││有限公司││應予更正│至99年│││││││)、│1月15│││││││766352號│日止、│││││││(起訴書│至96年│││││││誤載為14│12月31│││││││3672號,│日止、│││││││應予更正│至106│││││││)、│年1月│││││││94621號│31日止│││││││、713252│(起訴│││││││號(起訴│書誤載│││││││書誤載為│為至10│││││││87487號│6年12│││││││,應予更│月31日│││││││正)、│止,應│││││││94620號│予更正││││││││)、││││││││至96年││││││││12月31││││││││日止││├──┼──────┼────┼──────┼────┼───┼────┤│5│Levi's│(美國)│LEVI'S及圖│367053號│均至10│靴鞋等│││鞋子125雙│利惠公司││(起訴書│6年5月│││││││漏載,應│31日止│││││││予補充)││││││││、││││││││366981號│││├──┼──────┼────┼──────┼────┼───┼────┤│6│converse│(美國)│ALLSTAR及圖│0000000│至105│靴鞋等│││鞋子1270雙│ 康威斯公 ││號│年9月│││││司│││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