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4號上訴人即原告 卓伯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世賢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請求刊登道歉聲明於報紙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屬非因財產權之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