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75號原告 朱鼎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張瓊姿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十四日補正事項;㈠兩造共有坐落於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
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查報土地上該房屋門牌?何人占用?㈡提出被告鄭張瓊姿、 白啟宏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若有亡故者,並補其繼承人全體戶籍謄本、繼承統表。
㈢陳報110.9.3因拍賣取得各筆土地價金及資料;並陳報本件訴
訟的價額多少?【涉及應徵裁判費及適用訴訟程序為何】㈣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