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3年度鳳小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鳳小字第1528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孫全玉
被   告  黃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中第一行關於「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
「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有如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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