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補字第133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03,276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06年11月16日臺
灣銀行即期買入匯率1美元兌換新台幣30.1元折算,原告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美金171,555元之50分之1,171,555×30.1÷50=
103,27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55元,是原告尚應
繳裁判費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尹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