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朴簡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朴簡字第182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聶韻秋
       王裕程
被   告 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榮聯陶瓷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瓘傑
被   告  蔡崇德
       蔡崇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蔡崇益、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就如附表所示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蔡崇德、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就如附表所示抵
押權不存在。
被告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
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羅馬磁磚公司)前經
主管機關廢止登記,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
90號民事裁定選任黃瓘傑為被告羅馬磁磚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等情,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上開民事裁定附卷可查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核閱無誤,是被告羅馬
磁磚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為黃瓘傑,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羅馬磁磚公司就如附表所示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本以被告羅馬磁磚公司、蔡崇德為被告
,嗣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具狀追加蔡崇益為被告,係屬訴
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
當事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自應准許
;另原告於106年10月5日具狀追加併請求確認被告蔡崇德
、羅馬磁磚公司就如附表所示抵押權不存在,核其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亦應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積欠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高雄企銀)債務未清償,高雄企銀已取得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所核發之85年度執字第7414號債權憑證,嗣高雄企銀將
上開債權讓與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星
昇公司),龍星昇公司又將上開債權讓與中華開發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中華公司復將上開債權權
讓與上昇國際資產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昇公司)
,上昇公司再將上開債權讓與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第一公司),第一公司又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被
告蔡崇德應清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50萬元及利息,屢經
催討,被告蔡崇德均未為清償,嗣原告執前開執行名義對被
告蔡崇德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向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惟因系爭土地前曾由被告蔡崇益為債務人、被告
蔡崇德為設定義務人、被告羅馬磁磚公司為權利人,設定如
附表所示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致拍賣無實益而撤銷
查封終結執行程序,原告因而無法就系爭土地取償。系爭抵
押權自設定登記之70年8月11日迄今已逾30年,亦未見抵押
權人積極追償,則被告間於設定系爭抵押權時,是否確有債
權債務關係、金錢交付等對價,容有疑問。故應由被告就交
付金錢及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存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倘被
告無法證明,即應認被告間之設定抵押權行為為無效或不存
在。爰依民法第113條、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提起本
件訴訟,請求確認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設定之系爭抵押權及
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代位被告蔡崇德請求被告羅馬磁磚
公司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
3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
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
字第1031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
告主張系爭抵押權不存在,如不訴請確認,則系爭抵押權之
存否無法明確,而原告為被告蔡崇德之債權人,系爭土地亦
為被告蔡崇德清償原告債權之擔保,系爭土地有無系爭抵押
權之負擔存在,將影響原告之債權是否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系爭土地而受償,不得謂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無受侵害之危
險,且此項危險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揆之前開說明,原告
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顯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
律上利益。
㈡原告主張被告蔡崇德前積欠高雄企銀債務未清償,高雄企銀
已取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核發之85年度執字第7414號債權
憑證,上開債權輾轉讓與原告,被告蔡崇德應清償原告550
萬元及利息,系爭土地前曾由被告蔡崇益為債務人、被告蔡
崇德為設定義務人、被告羅馬磁磚公司為權利人,設定系爭
抵押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債權憑證、債權
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而被告蔡崇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本院審酌原告提
出之證據,足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正,而堪採信。
㈢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
人,僅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
責任,至於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他造舉證證明(
最高法院48年台上第887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普通抵押權
以設定登記時必有已發生之確定債權存在為前提。本件被告
間之系爭抵押權為普通抵押權,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不存在,乃主張消極事實,自應由被告就系爭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存在之積極事實負舉證之責任,然被告並未舉
證證明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則原告主張系爭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應屬可採。準此,系爭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既不存在,基於從屬性原則,系爭抵押權亦不存在

㈣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
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為民法第242
條前段所明定。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
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
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
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
權人皆得代位行使(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號判例參照
)。系爭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既不存在,被告蔡崇德自得
請求抵押權人即被告羅馬磁磚公司將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
然被告蔡崇德怠於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以回復系爭土
地無權利負擔之狀態,原告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被告
蔡崇德行使塗銷登記請求權,自屬有據。
㈤綜上所述,原告依前揭法律關係,訴請確認系爭抵押權及所
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羅馬磁磚公司塗銷抵押權登
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朴子 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意雯
附表:
┌──┬──────┬─────┬────┬───────────────────────────┐
│編號│抵押物│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抵押權登記事項│
├──┼──────┼─────┼────┼─────┬─────────────────────┤
│1│嘉義縣布袋鎮│蔡崇德│20分之1│嘉義縣朴子│抵押權登記次序:0000-000│
││復興段59地號│││地政事務所│登記日期:70年8月11日│
│││││收件字號:│權利人即抵押權人:榮聯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年 朴地登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萬元│
│││││2字第0029│債務人:蔡崇益│
│││││75號│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設定權利範圍:20分之1│
├──┼──────┼─────┼────┼─────┼─────────────────────┤
│2│嘉義縣布袋鎮│蔡崇德│20分之1│嘉義縣朴子│抵押權登記次序:0000-000│
││復興段60地號│││地政事務所│登記日期:70年8月11日│
│││││收件字號:│權利人即抵押權人:榮聯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年朴地登│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萬元│
│││││2字第0029│債務人:蔡崇益│
│││││75號│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設定權利範圍:20分之1│
├──┼──────┼─────┼────┼─────┼─────────────────────┤
│3│嘉義縣布袋鎮│蔡崇德│20分之1│嘉義縣朴子│抵押權登記次序:0000-000│
││復興段60-1地│││地政事務所│登記日期:70年8月11日│
││號│││收件字號:│權利人即抵押權人:榮聯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年朴地登│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萬元│
│││││2字第0029│債務人:蔡崇益│
│││││75號│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設定權利範圍:20分之1│
├──┼──────┼─────┼────┼─────┼─────────────────────┤
│4│嘉義縣布袋鎮│蔡崇德│20分之1│嘉義縣朴子│抵押權登記次序:0000-000│
││復興段60-2地│││地政事務所│登記日期:70年8月11日│
││號│││收件字號:│權利人即抵押權人:榮聯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年朴地登│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萬元│
│││││2字第0029│債務人:蔡崇益│
│││││75號│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設定權利範圍:2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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