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訴訟代理人 莊錦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 張富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495元,應繳裁
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尹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