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補字第131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103,269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06年11月16日臺灣銀
行即期買入匯率1美元兌換新台幣30.1元折算,原告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美金171,544元之50分之1,171,544×30.1÷50=103,
26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依
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55元,是原告尚應繳裁
判費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尹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