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小字第8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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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小字第83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鄭錦惠
被 告 林錫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零肆元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