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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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70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黃秋虹 債務人葉 雪珍
一、債務人黃秋虹、 葉雪珍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查本件債務人 黃三吉 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7年6月26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職權查詢債務人黃三吉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三吉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7089號利息:│├──┬───────┬─────┬──────┬──────┬──────┤│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66966元│黃秋虹、葉│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1│年息1.15%││││雪珍│7月01日起│1月30日止│││││├──────┼──────┼──────┤││││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2月01日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66966元│黃秋虹、葉│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雪珍│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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