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小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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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小字第18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文彰
被   告  孫小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街○號,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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