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127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黃雅裕
       郭鳳珠
被   告  李賢明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1272號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
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玉萱
  書記官 曾郁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玖仟零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含本金新臺幣(
下同)39,091元、已發生利息1,205元、違約金1,200元】、利息
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申請書影本、約定條款、信用卡墊款本金、
利息、費用明細表、對帳單交易明細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曾郁芳
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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