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300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300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陳威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4月15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被告借得款項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
迄今尚積欠新台幣(下同)32,263元(其中本金29,599元及
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2,664元),及自105年8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以本金29,599元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等情,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
一覽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或陳述,本院依調
查證據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
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即原告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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