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297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青海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淑蘭
訴訟代理人  謝成祺
被   告  詹迪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中小字第2971號給付公共基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12月30日上午9時32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
易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黃泰能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八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8月25日因買賣而登記取得門
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號建物,為原告社區之區
分所有權人。依原告社區規約第69條規定:「經買賣商業行
為或法院拍賣程序取得建物產權之新所有權人於建物產權變
更登記完成後應繳交公共基金新臺幣(下同)壹萬元正,違
者管委會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處
理」,被告既因買賣而登記取得上開建物之所有權,自應繳
納公共基金1萬元,惟被告迄未繳納,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
,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社區規約第69條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公共基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謄本、原告社區規約
、存證信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臺中市西屯區公
所函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本院依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三、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社區規約第69條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書記官黃泰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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