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7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7660號債權人主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村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上村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裁定支付命令,未提出(一)貴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二)釋明貴公司所提供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二紙,發票人 蕭茂榮 為何向上村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1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怡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