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受理後(94年度附民字第36號),以該院無管轄權,移送本院審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呂政燁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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