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39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蔡雅蓯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7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97年度除字第6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股票│1│1000│├──┼───────────────┼─────────┼────┼───┼──┤│00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股票│1│1000│├──┼───────────────┼─────────┼────┼───┼──┤│00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股票│1│1000│├──┼───────────────┼─────────┼────┼───┼──┤│00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股票│1│1000│├──┼───────────────┼─────────┼────┼───┼──┤│00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股票│1│1000│├──┼───────────────┼─────────┼────┼───┼──┤│00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股票│1│1000│├──┼───────────────┼─────────┼────┼───┼──┤│00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858│├──┼───────────────┼─────────┼────┼───┼──┤│00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股票│1│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