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4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9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素卿┌───────────────────────────────────────────────────┐│附表:97年度除字第6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69NX00000000││1│12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0││1│395││├──┼───────────────┼──────────────┼────┼───┼────┼───┤│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000000││1│1000││├──┼───────────────┼──────────────┼────┼───┼────┼───┤│0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000000││1│1000││├──┼───────────────┼──────────────┼────┼───┼────┼───┤│00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000000││1│1000││├──┼───────────────┼──────────────┼────┼───┼────┼───┤│00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