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嘉簡字第17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嘉簡字第172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766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135條第1項、第305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信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賴琪玲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