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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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50號
原告 柯阿蘭
訴訟代理人 何榮楠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本件原因事實(即請求給付之新臺幣240萬元之內容項目及各項金額),並檢附繕本一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⑴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⑵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⑶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聲明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未於事實及理由中依前揭規定表明240萬元係哪些賠償項目之加總,亦未表明請求權基礎(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自屬未依上開規定表明原因事實,況本院仍待原告就請求項目說明、釐清後,方能判斷是否應補徵裁判費,故原告就本件原因事實確有應予補正之必要。現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補正上開內容,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