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8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8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8939號聲請人 黃登燦 相對人 林德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載自提示日起記息,然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提示日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