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1號抗告人 郭晉穠
郭晉欽 兼上2人送達代收人 黃璧枝 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合法送達與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聲字卷第32頁),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簡答表、查詢表在卷可按(見前揭卷第33-36頁),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瑪玲
法官游育倫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