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1188號上訴人 孫嘉筠 被上訴人 傅秀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小額程序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此觀同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6萬元本息,為小額訴訟事件,原審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上訴人不服,對之提起上訴,本院應適用小額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上訴程式有欠缺。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上訴人雖於同年月30日提出民事理由補証狀,陳稱:被上訴人指控不實,有偽證之嫌,並一再入侵伊之臉書,捏造不實證據騷擾伊,至今已有4年,請還伊平靜之生活等語,惟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丁蓓蓓法官蕭錫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