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74號上訴人永豐路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淑惠
參加人 劉月琴 臺中市○區○○路○○○○○號
劉珮蓉 劉家妘 劉威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均實業有限公司因107年度重訴字第574號拆屋還地事件,經參加人獨立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對參加人提上訴尚未向本院為反對之陳述,查本件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685,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5,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林素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