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1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雅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雅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雅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於民國106年2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4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再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江雅惠㈠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6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34
8號駁回上訴確定;㈡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簡字第11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㈢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緝字第
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揭㈠、㈡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6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3月確定。嗣上揭罪刑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6年2月23日起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3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108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89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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