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遠暐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遠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遠暐因竊盜等案件,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5月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4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遠暐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緝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共10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8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確定,嗣經同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前揭2案經同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緝字第7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8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槍砲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59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187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揭案件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6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101年6月27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罪刑,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8月24日,經縮刑108日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5月8日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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