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95號聲請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黃豐玢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泉安營造事業有限公司、興松有限公司間聲請迴避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程序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