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41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成軒環保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京錚
被   告   葉昭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
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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