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41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成軒環保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京錚
被 告 葉昭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
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