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2553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被告 陳思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捌佰參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合計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