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327號
原 告 曾隆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庭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
必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顯未符合上述
要件,請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
明,請求本院對被告為如何判決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
,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三、原告請求車輛受損修理費用部分,與提出之證物資料金額不
符,應陳報請求金額如何得出或更正請求金額。
四、原告應證明統一發票收據所載「零件」均係用以維修因此次
車禍所致車損。
五、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除行車執照影本),均應另提
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六、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及所
附證物資料影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