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8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義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天贊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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